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制定条例是完善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范体系、理顺管理体制的需要。随着城市管理体制调整,我市已经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的管理职责,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城市管理部门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依据予以明确,并进一步厘清城市管理部门与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等部门涉户外广告管理职责。制定条例也是巩固户外广告整治成果、打好“五大会战”的需要。2017年来,我市围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大会战户外广告整治要求,全面启动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为彻底解决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弊端,防止清理后再次反弹,有必要建立长效机制来强化户外广告整治成果,助推“五大会战”决战决胜。制定条例还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四个舟山”的需要。当前,我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缺少统一规划和标准规范、安全隐患较多、艺术品位较低、公益广告设置管理未能和文明城市创建同步推进等,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品质舟山”建设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规范。
2.《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条例》有哪些内容?
条例突出地方特色、力求务实管用,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和监管等实际需要制定,分为总则、规划与规范、许可与备案、维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一条。
4.条例所指的大型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人、招牌设置人有何特定含义?条例所指的户外广告设置包括哪些内容?
条例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内涵作了具体界定,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包括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利用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其他载体设置广告两种行为。同时,以列举外延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内涵,将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利用上述广告设施或者直接在建(构)筑物、施工场地围墙(挡)、交通工具外部等载体以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等方式设置广告均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范围。
条例所指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但是符合情形的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公交停靠站(亭、牌)广告除外。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广告主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备案人。招牌设置人,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招牌的单位和个人。
5.条例对管理体制有何规定?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行为的查处工作。同时还对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关联性较强的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
6.条例如何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条例立足于推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精细化管理,加强事先、事中和事后监管。第一,设立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制度。条例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主体、程序、内容,规定了禁止设立户外广告的情形、招牌设置的要求。第二,规定了许可与备案制度。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规定了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统一送达的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并规定了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备案程序。第三,确定了维护与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的日常维护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考虑到我市处于台风、大风等恶劣天气高发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倒塌事件屡有发生,条例对安全隐患大的大型户外广告要求安全检测。第四,设置了法律责任制度。条例明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处罚工作,对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7.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主要包括: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以及其他要求。
编制重要地段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控制性内容,包括户外广告数量、体量、造型、色彩、公益广告的配比等。
8.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五)超过建(构)筑物限高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利用临街玻璃向外发布广告。
9.设置招牌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
(二)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建(构)筑物有专设招牌位置的,不得超出该位置设置;
(三)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害居民正常生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设置还应当符合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统一要求。
10.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并联审批。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设置后的整体效果图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什么材料?
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现场的现状图、设计图以及能体现周边景观的彩色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什么材料?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13.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是否需要申请?有何具体要求?
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位置、形式、期限等书面说明;
(四)设施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14.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获得批准需要多少时间?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在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送达。
15.户外广告设施是否有设置期限?设置期满是否需要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有设置期限规定。具体设置期限与大型户外广告的种类有关。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不再设置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设置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规定设置期限,但设置后应按照条例规定备案。
16.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注销,招牌是否需要拆除?
招牌因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注销等情形不再使用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设置人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招牌并将载体恢复原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设置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7.户外广告和招牌外观发生破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渍、褪色、变形等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设置人不予及时修复和更换的,依照上位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渍、褪色、变形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8.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安全责任主体是谁?责任主体应当如何履行安全责任?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检查。遇台风、大风、暴雨(雪)等灾害性天气的,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安全检测或者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对安全检测或者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遇灾害性天气前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9.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变更许可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变更许可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对擅自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城市设计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城市设计的,应当要求设置人整改,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招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2.设置户外广告是否都需要安全检测?未进行安全检测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性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不作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十二个月的,应当由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单体面积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未按规定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3.条例对法律责任有何创新性的规定?
条例第五章对违反第三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与备案、第四章维护与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因素,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主要对下列违法行为创设了行政处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变更许可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备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不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按规定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安全检测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户外广告或招牌等行为。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