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舟山市整改工作验收销号制度》的要求,现对“问题编号二十”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港口码头建设要配备污染接收设施;《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沿海港口、码头要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7 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4—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港口码头留有船舶污水接收接口和管路,垃圾统一、强制接收,危废统一收集处理。但《舟山市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未对船舶污水、垃圾和危废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进行有效统筹,目前收集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舟山市11个港口、200 余座码头中仅有4 家码头具有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能力,目前大部分船舶污染物由24 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71 艘船舶接收,存在风险隐患。
二、整改目标
2019 年12 月底前采用船舶、岸上车辆接收形式,2020 年12 月底前采用设置固定接收点并纳入市政管网的形式,完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实施长效管理,强化规划布局。
三、整改措施
1.2019 年12 月底前,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统一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统筹设置码头接收点,落实第三方负责清运,转运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实现达标排放。
2.2020 年12 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分别布局船舶生活污水固定接收点,在码头设置船舶生活污水专用接收管线,并接入市政管网,纳管处理后实现达标排放。
3.新建码头工程项目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整改完成情况
1、协调解决码头固定接收设施建成前船舶污水车辆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事宜,于2019年11月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港口船舶生活污水上岸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接收单位,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并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固定接收设施建设,尽快申领排水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
2、做好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申领情况,对2个纳管接收点核发排水许可证,分别为舟山市顺兴吉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浙舟(定)字第2020301号;舟山市晋耀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舟(普)字第2020164号。同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专门委托第三方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开展定期水质抽样检测工作。
以上整改措施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10日。
受理部门: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邵逸心
联系电话:0580-2607871
联系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金岛路9号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