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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消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1-03 15:23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决策部署。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2021年9月25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21〕16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根据《通知》和《实施方案》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联系实际落地落实。为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改进城市管理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发展理念,市城管局在全市推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直接取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推动环卫行业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向注重信用承诺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第102项;

(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四)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五)《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21〕16号)

(六)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由14个条款加3个附件组成,包括告知承诺制的依据、定义、原则、适用范围、方式、操作程序等内容。3个附件包括行政审批机关告知承诺书样本、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监管方案和直接取消审批事项监管方案。

第一、第二、第三条分别规定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仅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第四条明确了层级责任分工,即市局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建立诚信信息数据库,记录相关诚信信息;各县(区、功能区)城市管理局(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包括申请、审批、送达均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第七、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分别包括:

受理机关的告知,即城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具体告知审批依据、法定条件、必须提交和可承诺提交的材料、承诺的期限和法律效力、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附件1”详尽列明了具体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的承诺,即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告知承诺相关规范文本,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自觉接受监管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和审批部门公章后即生效。

第九条规定了审批决定的条件,即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规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及申请人违诺的法律后果。明确城管部门按《审批事项监管方案》(见附件2)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城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后第16日至2个月期间,对容缺的材料是否补齐、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随机现场核查。申请人违诺的,将承担撤销许可的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明确了信用惩戒的规定。

第十二条明确了城管部门现场监管的要求,包括收取申请人承诺补交的材料,以及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十三条明确直接取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并要求按照《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事项监管方案》(见附件3)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由2021年11月2日起施行,《舟山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舟城管〔2020〕9 号)同时废止。

 

四、与原《实施方案》的区别

(一)调整告知承诺制范围。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现直接取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事项审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事项保留推行告知承诺。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重点从监管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着手,严格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批不管问题。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张嫣

联系电话:(0580)218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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