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城综合执法分局直属中队查处一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燃气瓶案,对涉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100元。
2021年10月25日,该中队接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函,得知新城某燃气供应站配送人员余某在位于普陀区东港街道芦花村沙塘路21号的自家院内存放了17只蓝焰满瓶气瓶。该存放点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点勘察后,对涉事气瓶统一查封,并将17只满瓶转运至安全核准场所内暂存。
经查,余某为新城某燃气供应站配送人员,为贪图便利,将当天需要运送的17只满瓶存放于自己家中院内,执法人员当场指出余某违法存储液化气罐的危险性和利害关系,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之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提醒,液化气储存与销售须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并办理相关证件,私自储存液化气罐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犹如不定时炸弹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民切不可私自储存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