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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消息来源:园林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4-24 14:48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根据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贯彻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时间为4月25日至5月7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地址:舟山市新城金岛路9号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园林管理处),传真:2182205,邮箱:286352927@qq.com。

 

附件:关于贯彻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4日


附件

关于贯彻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精神,经研究,就我市贯彻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严格规划实施。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资规部门设定的绿地率规划指标开展设计、建设及验收,不得擅自变更地块确定的绿地率。

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需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公共绿地的占补平衡,并做好树木移种和保活承诺,征得所属绿地管理单位书面意见后,不再收取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二、城市易地绿化补偿适用情形和收费标准。城市易地绿化补偿仅适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情形。

(一)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标准。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与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挂钩,设置2.0补偿系数,并按实际占用天数征收。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元/平方米·日)=2.0*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12/365。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经批准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公共绿地上设置的井盖、变电厢房等设施占用城市绿地的,一次性收取3年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涉及水、电、气、网络报装等审批改革事项的,从其规定。

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 1.5 平方米*种植间距计算。

(二)砍伐树木补偿费标准。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应进行补植;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进行补偿,按照《舟山市城市树木价值参考标准》的30%或第三方评估综合价值的30%交纳补偿费(详见附件)。

三、绿地限期恢复和树木补植。

(一)限期恢复原状。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绿地原有植物、设施等综合价值应进行充分评估,制订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方案,并获得绿地所有权人或养护管理责任人认可。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承担,具体实施主体可协商确定。

(二)树木补植。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要有补植措施,补植树木的效果需获得原树木所有权人或养护管理责任人认可。涉及的工程费用由砍伐单位(或个人)承担,具体实施主体可协商确定。

四、费用征收和管理。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纳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原征收渠道不变,资金全额上交同级国库。

五、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执法;岱山县、嵊泗县可参照执行。

六、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原舟建委〔2000〕150号规定即行废止。今后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舟山市城市树木价值参考标准.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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