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第十一条规定:“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己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经复核,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4年12月6日起至13日止,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
监督电话: 0580-2182286 联系人:邵晓东
附件:
按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企业名单
序号 | 取水户名称 | 取水户地址 | 是否按排水量计征 |
1 | 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舟山市定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贸北二道699号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