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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垃圾分类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
消息来源:市城镇垃圾分类办 发布日期:2024-05-07 15:08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中 小 ]

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现将当前我市垃圾分类专项执法领域查处的3起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2024年4月2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朱家尖中欣路137号附近日常检查时发现1名男子韩某将泔水随意倾倒在地上,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自行缴纳了罚款。

 

案例2:2024年4月22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朱家尖慈航广场渔嫂海鲜面店日常检查中发现1名男子傅某某将其他垃圾随意投放至易腐垃圾桶内,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自行缴纳了罚款。

 

案例3:2024年4月23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慈航广场内街小岛祖海鲜面店日常检查中发现1名男子邵某某将其他垃圾随意投放至易腐垃圾桶内,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自行缴纳了罚款。

 

 

法律法规: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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